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选民资格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在选举日前审结,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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