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者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8258.html
第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者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8258.html
第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8258.html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作出判决、裁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825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8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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