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特殊救济程序,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适用,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261.html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261.html
(3)《民事诉讼法》第 57 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261.html
(4)《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26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261.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