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26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2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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