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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