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但与普通诉讼不同的是,当事人针对公益诉讼案件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2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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