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作为原告进行起诉的机关或者有关社会组织,主要是针对受到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代表公众提起诉讼,对诉讼的结果并不具有诉的利益。被告不能针对公众的代表提起诉讼,因此,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不得提出反诉,其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2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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