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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