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民事诉讼中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或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没有《民法典》第27 条、第28 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32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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