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应当用决定书。当事人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
法院和当事人;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三日内发出决定书。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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