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准备开庭留出必要的时间,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出必要的在途时间。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439.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