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是用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人民法院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涉外民事案件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455.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