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人民法院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文书,但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或是不认可法院判决,并以此拒收文书,甚至闭门不见;或是对送达理解有偏差,认为不接收文书就可以不承担责任等,导致文书难送
达。为了确保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留置送达方式,即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以及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邀请见证人或者采用拍照、录像的方式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见证人包括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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