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升送达效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的地方能够确认当事人身份的,可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人民法院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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