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向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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