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电子数据包括哪些?当事人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 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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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628.html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信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628.html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628.html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628.html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628.html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者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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