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能否就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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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当事人对诉讼有合理预期,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当事人起诉时为准,即在起诉时确定某个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改变管辖,也即管辖恒定原则。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
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虽然作为一审案件适用一审程序审理,但毕竟不同于原一审案件,其管辖权在原一审程序中已经确定。因此,在管辖权已经确定的前提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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