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认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当事人。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要区分情
况。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是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其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不能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则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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