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686.html
(2)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686.html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686.html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68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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