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是出借单位对外活动的重要凭证,出借单位应当对上述凭证的使用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承担责任。同时,对借用人而言,其是民事活动的行为人,应当对民事活动承担责任。因此,对于因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引发的民事纠纷,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768.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