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如果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如果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如果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以内补送;三日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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