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也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831.html
(2)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831.html
(3)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831.html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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