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健康发展,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应当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对于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其他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更为适宜的案件,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由院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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