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和解和撤诉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自诉案件当事人在宣告判决前,也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是被强迫、威吓等,并非自愿的,不予准许。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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