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开庭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可以采取通知书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涉众型犯罪案件,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布相关文书,通知有关人员出庭。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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