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4条第1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包括故意实施新的犯罪;企图自杀或者逃跑;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打击报复、恐吓滋扰被
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等;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967.html
(2)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967.html
(3)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967.html
(4)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967.html
(5)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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