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分为一般的监视居住和指定的监视居住。也就是说,有住处的,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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