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赔偿中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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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致害人不法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而使得受害人心理上、精神上遭受严重损害,致害人对此给予的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人身权或者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看守、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里
的消除影响,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在特定范围内消除因公民名誉权、荣誉权受侵害而产生的不良影响,以恢复公民原有的名誉和荣誉。恢复名誉,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在公民名誉权、荣誉权受损害的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荣誉,使之恢复到侵害发生之前的状态。赔礼道歉,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因损害了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通过公开的方式,以使公众广泛知晓的途径,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请求受害人谅解。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0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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