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程序,是指因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受害人向国家申请赔偿的程序。赔偿请求人提出刑事赔偿请求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根据申请,决定是否赔偿及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这是刑事赔偿程序的必经程序。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或者对赔偿决定的具体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程序只有两部分,即先行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由相关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9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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