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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