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提供证据。实践中,赔偿请求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内容一般包括赔偿义务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赔偿义务机关的违法行为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自己的损害是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予赔偿的损失数额等。如果因赔偿义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赔偿请求人无法举证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但在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这一特定情形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08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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