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对行政复议决定中的行政赔偿部分有异议,应当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机关作出有赔偿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决定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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