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人民法院在审查抗诉材料期间,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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