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能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 定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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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启动行政诉讼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者发出检察建议。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出抗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131.html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131.html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131.html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是伪造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131.html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131.html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131.html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131.html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131.html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131.html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
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上述八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此外,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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