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经人民法院准许,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人
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178.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