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达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目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被诉行政行为,可以作为一个案件合并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193.html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193.html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193.html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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