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也就是说,在案件发回重审时,参与过该案的审判人员都应当遵循回避制度。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195.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