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何时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对驳回回避申请的 决定不服的,应当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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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并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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