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起诉期限以相对人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为起算点。未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上述规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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