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哪些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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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属于以下情况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一是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即证据没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234.html

二是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即没有证明力或者证明力极其微弱的证据,如难以形成证据链条的单个间接证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234.html

三是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如案件现有证据已经能够有效证明待证事实存在与否,再行调查收集的证据对案件结果已经没有影响,为防止诉讼拖延或不适当加重对方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不再准许。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23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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