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符合哪 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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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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