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对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如 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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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当事人的损失可以鉴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247.html

二是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或补偿数额。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24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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