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是村民或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例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工作,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拒绝受理申请,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委托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为被告。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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