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既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当事人申请回避,使得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法律上不能审理或者不宜继续审理;也包括事实上的原因,比如因山洪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或者难以行使管辖权。此外,如果两个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就是认为本院都有管辖权或者认为都不属于本院管辖,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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