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在民法上的效力
(1)法定代理效力。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行使代理权,进行民事活动,如父母代理未成年人子女缔结合同、代理民事诉讼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78.html
(2)监护效力。近亲属可以担任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民事权益遭受损害时,监护人有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权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78.html
监护人可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监护人对国家、集体和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时,监护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监护人有财产的,由其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78.html
(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申请宣告效力。对下落不明达到法律规定期限的人,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可以对精神病人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当失踪人生还或有生存信息时,本人或近亲属可依法对失踪的亲属向法院提出撤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判决。当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已经治愈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时,本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民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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