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扶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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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养的概念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03.html
扶养是指一定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与夫妻地位平等是相适应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03.html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义务基于身份关系当然发生,无须告示,且具有强制性,无须对称,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即是对对方权利的侵犯,对方得在法律上寻求救济。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03.html
当夫妻关系解除后,原夫妻双方就不再负担互相扶养的义务。如果一方在离婚后,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可以给予其适当的经济帮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03.html
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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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养的特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03.html
(1)扶养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即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扶养权利义务的内容具有对应性,一方享有的扶养权即对方的扶养义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03.html
(2)扶养权利义务属私法范畴。扶养性质有别于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即国家扶助,也不同于社会救助。公法上的国家扶助与社会救助基于国家与社会政策和道义,而私法上的扶养基于特定亲属身份关系,具有双向性、对等性的特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03.html
(3)扶养以特定亲属关系为前提,具有专属性。扶养只能发生在法定亲属之间,非法律规定的亲属或不具有亲属关系的人之间产生的扶养不具有法定性。因此扶养的权利义务一般情况下不得继承、处分或抵消。
(4)扶养权利义务具有当然性、强制性。扶养权利义务基于身份关系当然发生,无须告示,且具有强制性,无须对称,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即是对对方权利的侵犯,对方得在法律上寻求救济。
(三)扶养的种类
我国依扶养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夫妻间的扶养、父母子女间的扶养、兄弟姐妹间的扶养、祖孙间的扶养、直系姻亲间的扶养、四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的扶养。后两种非法定扶养,不具有强制性。依扶养义务的性质可分为法定扶养与非法定扶养;依扶养行为的内容可分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扶助与精神上的安慰。
(四)我国《民法典》关于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夫妻间相互扶助和供养的法定义务。其内容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又包括精神上、体力上的扶助。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婚姻效力而产生的,是夫妻间财产关系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加强夫妻双方物质生活上的互相帮助、互相供养以及精神上的相互慰藉,以保障夫妻间共同生活的维护,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夫妻人身关系的必然要求。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
(1)夫妻间的互相扶养。这种扶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夫妻都负有扶养对方的义务,同时也都享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2)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无对价条件,只要一方需要扶养另一方必须扶养,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3)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即扶养义务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则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4)夫妻间的扶养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若婚姻关系不复存在,则此种关系也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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