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程序
诉讼离婚的程序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和判决两个阶段。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17.html
(一)诉讼中的调解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17.html
无论是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而提起的离婚诉讼,还是男女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均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除了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无法调解的以外,人民法院不得未经调解而直接作出判决。在诉讼活动中使用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地处理离婚案件。调解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当事人一般能够自觉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17.html
诉讼中的调解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与诉讼外调解不同,离婚诉讼调解既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发挥主导作用,应该以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有过错的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对当事人双方加以说服教育,帮助当事人互相沟通,互谅互让,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帮助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但不应久调不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17.html
离婚诉讼调解有三种结果:一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同意和好的协议,由原告撤诉或人民法院将调解笔录存卷,按撤诉处理。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人民法院应按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双方。离婚调解书和离婚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正式的法律文件,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即生效。三是协议不成的,即告调解无效,由人民法院以案件的事实为依据,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依法作出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17.html
(二)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17.html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对有争议的离婚案件所作的强制性决定。人民法院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定离婚理由为依据予以判决。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应判决不准离婚。但应注意的是,对于有条件地承认有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如果调解和好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而不能判决不准予离婚。在处理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的关系上,应注意的是,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感情确已破裂,必然调解无效,但在有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无效的并不一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已为多年的审判实践所证明。因此,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破裂,虽然调解无效,也应判决不准予离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17.html
夫妻感情破裂有个程度的问题,衡量的标准要看夫妻感情是否已到了确实无可挽回的程度,夫妻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共同生活。“确已破裂”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在程度上,应该是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全面破裂,而不是某些方面有了裂痕;第二,在表现形式上,夫妻感情是真正破裂并不是虚假现象;第三,在时间上,夫妻感情已破裂而非刚刚产生裂痕。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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