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承保的认定
拖延承保有两种情形:迟延对投保义务人的投保进行承诺;在交强险合同中约定迟延履行保障义务。司法实践中,曾出现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期间和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不一致的情形。某些交强险合同约定投保交强险后次日零
时起生效,因此合同已生效,但是保险责任期间却没有起算,这导致某些机动车在特定的期限内没有交强险保障。为解决此问题,2009年3月25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交强险实
行“即时生效”制,使交强险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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