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 第三项,福建省律协《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 规则》第七条规定,除在非诉讼业务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不论 当事人是否同意豁免,律师都不得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 立即终止委托关系。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67.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