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 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 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 者与该债权有...
民法典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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